勞動爭議處理管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受理范圍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實行自愿調解 強制仲裁。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受理范圍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在法學分類上稱為程序法。
⑴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我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
用人單位是指在我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
⑵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fā)生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
⑶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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