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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劉強東與奶茶妹領證前后“財富結”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時間:2015-08-13 09:45:22 | 閱讀:184 |  標簽: 京東   | 分享到:

至于人們特別關心的劉強東的2600萬股行權后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幸分道揚鑣奶茶妹是否有份的問題。

王芳律師認為,雖然劉強東與奶茶妹結婚時間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權是他結婚前獲得的,那么,未來行權產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有兩個,一是廣東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權行權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復,另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及解釋三。

廣東省高院在給下級法院一起關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股票期權分割中表示,股票期權是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yè)股票的資格,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雖一方是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王芳律師認為,劉強東雖在結婚后每年工資只有一元,但他的勞動價值表現在京東股票價格的增長上。所以,如果不考慮股票期權是否還有其它具體因素,未來他行權,無論是結婚后還是離婚后行權,行權2600萬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余煥偉律師則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針對2600萬股京東A級普通股的購買權,若劉強東選擇全部行權,其總共需要拿出4.342億美元的真金白銀。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這2600萬股屬于共同財產無疑;即使是劉個人自掏腰包,行權購買股票,這些股票所產生的收益還是屬于和奶茶妹共有的。

而且,就算做一極端的假設,劉強東和奶茶妹在十年內分手,而且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劉并未選擇行權,而是在離開奶茶妹后才購買了上述2600萬股。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余煥偉律師認為,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就應該將所得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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