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通信技術的演進是一脈相承的。到3G時代,歐洲電聯(lián)(ETSI)聯(lián)合原GSM核心技術擁有者,將WCDMA確定為第三代數(shù)字蜂窩的技術標準,這也就意味著諾基亞、愛立信等2G時代的“班底”又直接掌握了WCDMA的核心技術專利。至于中國移動竭力主推的TD-SCDMA則是大唐電信、華為等“中國軍團”與高通一起產生化學反應的結果。來到4G時代,在FDD LTE與TDD LTE發(fā)展起來之后,核心專利擁有者大體上并未發(fā)生很大變化,其中高通依然擁有部分LTE核心專利。
因此,在4G迅速發(fā)展、甚至5G研究已經紛紛起步的現(xiàn)在,愛立信、諾基亞、高通、蘋果等也依然是專利巨頭,僅依靠專利儲備實力就足以在各個市場不平衡的競爭環(huán)境中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專利授權的利益博弈
幾個巨頭同時擁有大量專利儲備的情況下,一方面彼此之間的授權與反授權問題、侵權與被侵權的摩擦不斷;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優(yōu)勢而排擠新進者的情況也會反復出現(xiàn)。
這里不得不提到蘋果公司,蘋果推出了iPhone以及iPad等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產品之后,在市場反映一片大好的形勢下,蘋果在歐洲市場曾遭遇摩托羅拉關于無線通訊專利的訴訟,導致iPad在德國地區(qū)遭遇禁售。此后蘋果也接連與愛立信、三星、HTC等廠商發(fā)生專利糾紛的摩擦。
3GPP、ETSI等標準化組織曾經提出“公平、合理、非歧視性原則”的FRAND原則(全稱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各廠商需要在專利授權過程中遵守這一原則:“第一,不可以IPR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進入該行業(yè)。擁有專利的公司必須對外給予專利許可,不得拒絕許可。第二,許可的條款,尤其是提成率,應當合理,合理與否的標準是業(yè)界廣泛接受的標準,或者更具體地講,與業(yè)內大多數(shù)公司的許可實踐相比,應當是合理的。第三,在給予許可時,專利權人應當在全世界范圍內平等對待所有的公司,不得歧視某國或某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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