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汽車的廣告語“The Ultimate Driving Machine/終極駕座”,雀巢咖啡的廣告語“味道好極了”很可能都違反了禁止極限性絕對用語的規(guī)定;豐田廣告語“車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豐田車”是虛假宣傳;李寧的“Nothing is impossible/一切皆有可能”和白麗香皂的“今年二十,明年十八”明顯是誤導消費者;人頭馬XO的廣告語“人頭馬一開,好事自然來”更加滑稽,喝一瓶再去買彩票如果還沒有中獎,能不能去法院告欺詐?由于廣告法第4條和第28條都沒有在虛假廣告定義中增加合理夸張的例外規(guī)則。
另一位廣告?zhèn)髌胬願W貝納是這樣評價創(chuàng)意對廣告的重要性,“如果你并不擁有十足的創(chuàng)造力,豐富的想像力,對萬事萬物也沒有太多的好奇和疑問,我勸你最好離廣告這行遠一點”。如果以上這些經典創(chuàng)意的廣告都有違法嫌疑,不知道李奧貝納會有什么樣的感想。如一位讀者所說,能想到的合法廣告大概也就當年曾挑戰(zhàn)人類底線的無限循環(huán)廣告“恒源祥,羊羊羊”,“恒源祥,牛牛!。無創(chuàng)意,無節(jié)操,然而無風險。
廣告法第3條規(guī)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但按第9條規(guī)定即使產品真是最好的也不能說,真實倒可能違法了。其實廣告監(jiān)管部門和企業(yè)一樣發(fā)現了廣告法的自相矛盾。新法生效第2天一家手機生產商就向北京市工商局舉報小米在宣傳中使用的“最新”、“最低”等違反廣告法,但海淀分局立案調查后表示“小米產品宣傳合乎規(guī)范,不構成針對新《廣告法》的違法事實”。盡管舉報人繼續(xù)在走舉報程序,但海淀分局第一次調查結果足以說明執(zhí)法人員意識到廣告法的可執(zhí)行性存在問題。
作為大師的奧格威當然不屑于嘩眾取寵和誤導讀者。奧格威在《一個廣告人的自白》中總結的廣告寫作原則就包括要求廣告人用直截了當地用準確的語言來寫作,不要用最高級的形容詞、一般化字眼和陳詞濫調,要講事實且把事實講得引人人勝。但即使如此奧格威仍然總結在廣告上會產生良好效果的字眼包括“最新到貨、重大發(fā)展、改進、驚人、轟動一時、了不起、劃時代、令人嘆為觀止、奇跡、魔力、奉獻、快捷、簡易、需求、挑戰(zhàn)、奉勸、實情、比較、廉價、從速、最后機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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