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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網店工商登記是歷史的倒退

來源:財經網 | 時間:2016-01-22 13:41:34 | 閱讀:147 |  標簽: 電子商務   | 分享到:

但在筆者看來,這與之前交通運輸部的網絡約租車監(jiān)管思路(以公司制出租車運營模式來管理私家專車)如出一轍。其不僅沒有準確認識網絡平臺交易的經濟運行機理,難以實現(xiàn)治理自然人網店亂象的初衷,而且還會徒增自然人網店經營的經濟成本。

當前各界對自然人網店存在問題的批評,大致與五項因素有關:一是通過信用炒作虛構網店商品的信用等級,誤導消費決策并降低消費信心;二是自然人網店的平臺注冊者與實際經營者身份不符,以至于難以準確定位責任人;三是自然人網店店主的法律責任財產過少,使得各類法律責任無法落實;四是“監(jiān)管部門長期無法掌握相關主體信息”;五是“即便找到了違法經營者,也常常因為工商執(zhí)法人員無權進入個人民宅而無法取證執(zhí)法”。其中,后兩項因素與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活動直接相關,是其主張“自然人網店應當辦理工商登記”的兩大主要原因。

筆者認為,除第四項因素與“強制工商登記”政策之間存在表面聯(lián)系之外,其余因素與工商登記程序之間幾乎沒有正相關性。無論是現(xiàn)有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注冊登記制,還是要求他們額外辦理工商登記,都并非解決上述問題良方。相反,監(jiān)管部門需要結合這一行業(yè)的特點,構想那些有現(xiàn)實針對性的制度性方案。例如,炒信現(xiàn)象是與消費者的網絡評價機制相伴而生的,是一種網絡空間現(xiàn)象。很難想象,炒信行為會因為工商登記要求而受到抑制,新聞曾曝出某知名自營電商平臺組織供應商炒作信用的問題就是明證。

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的注冊人信息與實際經營者相分離的問題,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被注冊者明知或者應知有人以其身份注冊和經營網店;二是身份信息被他人盜用。

關于第一類問題,強制工商登記程序有助于在心理上警示被借名者,讓其對借名行為更加謹慎,但并不能(也沒有必要)消除借名經營行為以及與此相關的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需要讓被借名者與實際經營者對外承擔連帶法律責任,而不是加設一道工商登記程序。如此,既不會抑制那些有社會經濟價值的借名經營活動,又能夠讓被借名者作出審慎的商業(yè)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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